预提所得税的依据
预提所得税的依据如下所示:
预提所得税一般是出现在非贸付汇领域,它根据铂略咨询Linked-F对于最新非贸付汇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发的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研究,源泉扣缴的税务稽查应对、税收筹划空间及主要政策依据如下:通常情况下,支付给境外投资方的股利和利息应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
但是以下情况是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1、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
2、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国税发[2010]75号);
3、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
4、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124号 );
5、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
“铂略咨询高级顾问于越认为:40号公告的出台,在简化付汇流程的同时,对税务局和企业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战。
旧规定下,企业不接受税务局的认定就无法取得税务证明办理付汇,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完成付汇无法与税务局争辩税收认定事宜;而新规下,付汇程序相对独立的操作使得企业有机会在完成付汇之后再返过身来与税务局进行一场纳税认定的持久战。在实际上,预提税的正式名称应该叫做源泉扣缴税,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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