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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及使用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及使用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营改增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编码分为税收分类编码和企业自定义代码。企业自定义代码由10层20位数字构成。税收分类编码以统计部门的产品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基础。涵盖包括本次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征收范围。
    货物和劳务分类编码表由总局统一维护,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变动。纳税人不得修改目前总局已有的编码,允许纳税人自行修改的编码,只能是在现有商品和服务分类再细分的情况下,在已有编码基础上增加下一层编码,纳税人自行增加的编码为系统自动赋码,如:包装饮用水(103030704),纳税人可以在这个基础增加为10303070401代表农夫山泉,10303070402代表雀巢纯净水。税务机关做后期开票量统计分析时,按照“纳税人识别号+总局编码+纳税人增加编码”为要素采集并统计数据。除特殊纳税人可以按汇总项开票外,其他纳税人在开票时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和】【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和】【谐】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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