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与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有区别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 收入”,是否有区别?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收人,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 成品、材料〕取得的收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人,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人。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中所指的“商品”,包括批发业和零售业 小企业销售的商品,还包括制造业小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以及小 企业销售的其他构成存货的资产‘如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 物资产。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人”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销 售货物收人”在构成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