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1)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这里所称的境外人民币是指:
①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②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2)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合作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此外,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 “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吊销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5)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①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②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③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合营企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