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公告
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一、适用主体。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和按照
“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暂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二、适用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条件。
三、简化流程。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四、注销异议。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注销异议申请表的方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五、法律责任。企业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也可依法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