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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应满足的条件(二)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之一(公司法第二十 五、八十二条),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 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作为法人并无自然实体,必须设立公司机关以决定和实施公司的意 志.公司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 但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较多的灵g性而后者有更强的规范性,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
  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 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 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依我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 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独 立实体.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如以自己的名 义拥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 营活动的权利.但是,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 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 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与其经 营范围相一致.
  (2)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 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 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 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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