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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处罚

  第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 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 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 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 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 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九,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 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 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十,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 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 可办理付款.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未 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己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 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人账 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从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 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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