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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 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 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 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 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 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 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 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 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 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 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 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 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 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付款方在承付期满 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 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 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 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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