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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哪些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全部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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