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适用本法。
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 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以独立核算的三 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 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 的做法协调一致。
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无法准确区分,生产经营收入即出资人个人收入, 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按照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之外。
【特别提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按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 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此条。因为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仅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 内不设立机构但取得收入或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还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人(即 虽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注意避免不必 要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