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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商标的时候存在哪些问题

  (一)转让方注意

  1、转让方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转让费最好是分期支付或部分支付,剩余部分最好待商标权完全转让后支付。避免一次性付款。

  (二)受让方注意

  1、未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受让方。

  2、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商标享有所有权,提醒大家的是,受让方要在商标转让前调查好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不能单凭商标注册书确认。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两者不符合,商标局将会驳回申请。

  3、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似产品或是生产商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受让方必须确认该商标

  4、要留意转让的商标是否在先前已被其他企业许可使用,若该商标此前有其他企业已获得许可使用权,且期限仍未结束,这是必须要终止商标转让,受让人必须要做好实现调查。

  4、转让方应保证在转让期间,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三)、转让双方要注意

  1、据《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核准公告未公布期间,受让方并无商标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要在签订合同约定此点。

  2、转让双方要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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