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报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税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人或者所得。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