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判断法人的传统民法分类
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如下:
1.公法人与私法人。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如民法) 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主要指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其他法人一般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 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社团法人 主要有公司、银行、合作社、工会、商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 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只有来源于捐 献的财产。如各慈善团体、基金会等。
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银行等。以 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工会、农会、商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