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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小微企业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长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那些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才可以: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应该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才符合标准;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才可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上面提到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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