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增值税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是提出增值税(Value - added tax, VAT)概念的第一人,他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 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时称营业毛利税。1921年德国企业家西蒙斯 (Siemens)在《改进的增值税》中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并完整阐释其税制原理,但当 时并未引起政府当局的关注。直到1954年,法国被尊称为“增值税之父”的财政部官 员莫里斯?洛雷推动法国政府率先采用增值税并取得成功,增值税才正式登上历史舞 台,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增值税就以其独有的魅力和优势风靡全球。目前,世界上已有 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增值税不仅成为各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而且在大 多数发展中国家也成为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
增值税(VAT)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 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理论增值额指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 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 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而法定增值额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商品价值扣除税法指定物 质消耗项目后的余额。对于增值额,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一,就某一生产经营单 位而言,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人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商品 (包括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包括劳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就商品生产(劳务 提供)的全过程而言,增值额是该商品(包括劳务)历经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 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商品(包括劳务)的最终销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