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混合销售行为规定的会计财务知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
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附带提供运输服务,并取得运输收入的销售行为也是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给出了判断标准,即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