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_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 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 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 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 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 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5)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 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