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采取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在规 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 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一般包括纳税 人提供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 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缴税款的货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按法定的批准权限和范围实施,如果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 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