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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会计财务如何记账处理销售货物

   1.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进行结算, 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进行交换,实现货物交易的一种方式。虽然这种方式没有直接 涉及货币的收支活动,但其实质是一种购销行为。

    ①以物易物的交易双方都应分别作购买和销售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 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要看能否取得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 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2.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还本销售是指将货物销售出去之后,到约定的 期限,再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将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本质上是以提供货物换取还本不付息的一种融资行为。税法规定,其销 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3.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 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 (1+4%) x4% x50%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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