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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税收制度 也应有自己独特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收制度最为重要的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税收制度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 称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收制度上的表现,对 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是确定征税和纳税行为的根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 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 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该原则的实质在 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 制定有关法律而表示的同意,一切税收的课征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为 根据。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确立征税制度、实行课税和纳税的基本前提。只有按照税收 法定主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法和税制体系,经过代表全民意志的立法机关立法,才能 保证贯彻税收的公平主义原则和税收的实质征税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肇始于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 体现。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已初露税收法定主义的萌芽,当时的英国大宪章规定, “ 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一国的一般评议会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 征。”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这一原则的体现。此后, 经过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进一步将其表述为: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 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直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才 最后确定税收由议会控制;而在议会之中,则由下议院作为社会的名义代表来控制税 收,因此无代表则无税”,如无以国民议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则不得课税,至此,才 正式确定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此后,各国纷纷将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 认,多注重在其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 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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