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九地会计欢迎来到长沙九地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官网!

九地服务热线:15084968889

九地-工商注册代办更专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兼营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兼营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兼营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同一税种,不同税率;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

    3.兼营免税货物。

    而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 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分别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人”账户核算。其 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税率从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増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对属于增值税应 税行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缴纳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不再征收增 值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税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销售额。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别 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 劳务应交的营业税款。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和菅业税营业额。


联系九地会计

服务热线:15084968889

QQ:54273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