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 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入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租金收入的来源范围
租金是以当事入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入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入使用、收益,承租入 支付租金的合同。租金是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 款。租金收入即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入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 税法列举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两类通常作为租赁物的企业资产类型。寧定资产,包括 企业的厂房、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由于其物质形态较为稳定,可供长期使用’可作为 租赁物提供给他入使用而发挥其经济价值。包装物是为产品提供包装的部分,也可作 为租赁物。其他资产,包括除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外企业可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如 生物资产、原材料等。
(二)租金收入的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 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而新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入应付租金的 日期确认实现。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入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 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 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入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企业销售产品时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 增值税。企业收到的包装物租金为含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将其还原为不含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