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产自用产品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复函》(财会字〔1997〕第0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 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 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 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 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 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人相应的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第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 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人应纳税 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人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 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