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哪些房产可以免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这类免税房产,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 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 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 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 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査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 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 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 纳税。
(4)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 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 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5)对髙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 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8)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 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 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9)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 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 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除上面提到的可以免纳房产税的情况以外,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 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 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的“生产用房”,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对既向 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人占其总供热收人的比 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 总收人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1)为鼓励利用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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