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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长沙工商代办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新成立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应于实收资本到账次月进行申报,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问:我公司2012年成立时已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了印花税,2014年10月份我公司进行了增资,实收资本较2013年增加了200万,请问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二〔1995〕0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因此,您企业应就2014年年末会计账簿上“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与上一贴花年度的贴花资金进行比较,如果2014年计税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应在2015年1月份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总账启用新账簿,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较以往各个年度没有增加,请问是否需要按5元定额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问:我是一家加工企业,我的主管局通知我企业本月要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但是我在网上申报系统里看不到“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税目,可否与“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填写在一起,一并进行网上申报?

    答: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与“加工承揽合同”尽管税率相同,但二者不属于同一税目。为准确核算各税目的纳税情况,请联系您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您企业印花税中需要网上申报的各个税目后,正确填报并缴纳税款。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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