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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中如何纳税调整增加额

    1.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人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 例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递延收人的政府补助等。税法规定,企业在将资产转移吐 境外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应当确认收人,应计入总收入予以征税。

    2.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损失予以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严格禁止冇 除的项目。例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贺 助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纳 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损失予以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全额 扣除。该类纳税调整包括税收法规有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 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当期应予以调整且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以及税收法规 有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当期予 以调整但允许在以后年度按标准在税前扣除两大类。前者包括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 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上述费用分别按照利润总 额的12%、实际发生的60%且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5%、工资总额的2%、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后者如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按照营业收人的15%、工资 总额的2.5%计算标准,当期扣除有余额的,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4.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当期费用,在税法上却作为以后期间的费用。例如,产品 保修费用等或有负债,企业可以按一定的标准预提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确定性 原则要求,当期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等或有负债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应于实际 发生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此类差异实际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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