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应服纳税调整原则的内涵含义
纳税调整原则的内涵含义之一:在税法上和会计制度上都有规定,且不一致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应服从于税法。
对该原则的理解误区有二,其一是重纳税调增、轻纳税调减,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需要纳税调增的项目,会计服从税法的纳税调整原则,可谓是深入人心,例如 三项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而对会计同税法不一致的纳税调减项目则视而不 见。例如2007年汇算清缴依然适用旧税法,2007年的财务通则规定,不再计提职工 福利费。很多地方就认为,既然企业会计没有计提,也就不能享受14%的计提扣除政 策。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明文规定了,企业可以按照计税工资的14% 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的会计制度规定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而税法规定可以计 提福利费,这是典型的会计同税收的差异。在纳税问题上不一致的,会计要服从于税 法,应当允许计提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部分地区不允许2007年度汇算清缴扣除 职工福利费是错误的,是对纳税调整原则的片面理解。此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折旧 年限为10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这也属于会计制度同税法规定的差异, 一部分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就不允许企业对会计同税法折旧年 限不同进行调整,也是错误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作为企业拥有的合法权利,无论企 业会计制度选择的折旧年限长于还是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都应该允许进行 纳税调整。其二是税收同会计的差异要调账。这个误区在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比较 常见,现在大部分人都已经明白,纳税调整原则是对纳税问题的解决方案,会计同税收 的差异,无须按调整事项去调整收人和费用等账目;当然,对“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 交税费”两个会计科目是会有影响。